打包放款的有关内容介绍
一、 打包放款的概念
打包放款(PACKING FINANCE)又称抵押贷款,是指商收到境外开来的,商在这笔有关的商品或生产商品时,资金出现短缺,用该笔作为抵押,向银行申请本、外币流动资金贷款,用于货物进行、包装及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。
二、 打包放款的条件
1、在本地区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、有进权、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帐户的企业。
2、商应是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、财务状况良好、领取贷款证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。
3、申请打包放款的商,应是的受益人,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项下货物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。
4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,并且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,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。
5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。
6、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,或提供抵押物。
7、的货物应该属于商所的范围。
8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。
9、如果指定了议付行,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。
10、类型不能为:可撤销、可转让、备用、付款等。
11、远期不能超过90天。
三、 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
1、正本 2、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、外销合同 4、境内合同 5、营业执照副本 6、贷款证 7、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、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、法人代表证明书
四、 金额和期限
1、最高金额为金额的80%。
2、期限不超过有效期后的15天,一般为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半年。
3、展期:当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、有效期时,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,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。
4、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:贷款展期申请书、修改的正本。